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8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8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税函〔2022〕36号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事业更大发展的建议》(第0894号)已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企业在所有的零散业务收购发票的开具上出台灵活政策的建议
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收购自产农产品或者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个体工商户)回收再生资源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根据《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有关规定,“需要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根据《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因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既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也可以请收购对象(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关于认可企业收购废钢自制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的建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有关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因此,回收企业的收购对象如果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自制凭证和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税费政策宣传、优化办税缴费流程,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和办税缴费流程,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支持和关心全市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5日